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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13起,确定赔偿金额约1.54亿元,所有符合赔偿条件的案件线索已全部启动赔偿程序。”这是记者日前从山东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的。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德胜表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按照‘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的原则,促使损害环境者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据悉,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以来,烟台市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生态环境、发改、科技等16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制订《烟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明确工作原则、工作程序、职责分工,为落实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提供有力的保障。
据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科长司晓慧介绍,“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烟台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沟通联系,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移交案件线索,着力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侦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公益诉讼形成一个严丝合缝的闭环。”
2021年7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牟平区高陵镇苏家口村西山非法选金污染案,判决被告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57万元。作为烟台市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此案的办理对惩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在案例办理过程中,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还紧盯案件质量,着力规范办案程序,对区市办理的所有案件实行“一案一审”,对鉴定评估路径不明晰、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反馈承办机构和有关鉴定机构、专家,要求限期改正,对已经完成修复的全部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或结案报告,做到化解积案,有始有终。
截至目前,烟台市113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达成磋商协议67份,判决书3份,案件终止24起,结案率83.2%,完成修复后效果评估34起,缴纳赔偿金24起,修复率51.3%。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坚持每周对区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推进情况进行总结,每月印发通报,组织培训会、座谈会、技术咨询会、学习交流等10余次,开展调研帮扶两轮,加强对区市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难题,提高案件办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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