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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噪声超标应如何处罚?
是适用《噪声污染防治法》还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近日,针对某拥有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排放厂界噪声超标问题,是适用《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还是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处理?是否符合按日连续处罚适用范围?执法人员存在诸多争议,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新《噪声法》已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这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从法的位阶来看,《噪声法》属于法律,《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当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当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抵触时,应优先适用下位法。
罚款2万!全省首起违反新《噪声法》工业噪声超标排放案件
浙江省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以新《噪声法》施行为契机,于6月5日0点开展“夜间静音行动”。行动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开发区一箱包厂传出轰轰的机器噪音,经检查发现噪声源来自于该箱包厂北侧的粉碎车间,该车间内箱包吹塑边角料粉碎工序正在作业,粉碎机发出强烈轰鸣声。东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采用经计量认证的声级计对该厂厂界噪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为72.3dB。
经查阅环评资料,该企业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即夜间55dB的排放限值,该企业已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证据固定,并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调查笔录。
经全面调查取证,该箱包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拟处罚款20000元。该案也是全省首起依据新《噪声法》查处的工业噪声超标排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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