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中适用范围的确定,明确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我单位为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编写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应该参照什么指南文件?
答复: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可参考《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附表1中关于环境风险评估要求,同时可结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公告 2007年 第48号)和《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要求进行编写。报告中风险物质识别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可参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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