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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4年5月1日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
全国文件及标准
1、《节约用水条例》
《条例》提出,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并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推动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向绿色低碳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的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3、《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23)
为推进绿色施工,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拆除等建筑工程与道路、桥梁和隧道等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4、《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基于手工监测的受体模型法技术规范》(HJ 1351-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基于手工监测的受体模型法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 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属于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系列标准之一,规定了基于手工监测的受体模型法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5月1日起实施。
5、《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基于手工监测的受体模型法监测数据处理与检验技术规范》(HJ 1352-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基于手工监测的受体模型法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 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属于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系列标准之一,规定了基于手工监测并采用受体模型法开展的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中监测数据的处理和检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5月1日起实施。
6、《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正定矩阵因子分解模型计算技术指南》(HJ 1353-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中正定矩阵因子分解(PMF) 模型计算,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属于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系列标准之一,规定了PMF 模型计算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5月1日起实施。
7、《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化学质量平衡模型计算技术指南》(HJ 1354-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中化学质量平衡(CMB)模 型计算,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属于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系列标准之一,规定了CMB模型计算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5月1日起实施。
8、《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要求》(HJ 1355-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规范乏 燃料运输容器的设计活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依据《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2019),并参考《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IAEA SSR-6)等国内和国际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准则制定,规定了乏燃料运输容器的设计准则和要求,包括材料要求、结构设计要求、热工设计要求、包容设计要求、屏蔽设计要求、临界安全设计要求以及制造要求等。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5月1日起实施。
9、《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技术规范》(HJ 1356-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 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利用卫星、无人机等遥感技术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的工作流程、数据准备、遥感解译、线索筛查、线索生成、成果归档等相关要求。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5月1日起实施。
地方/团体文件及标准
1、河南省《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555-2023)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排放控制、监测监控及实施与监 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排放管理,新建医疗机构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重大疫情防控中的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5月1日起实施。
2、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5—2024)
标准明确了宁夏水泥行业PM、SO2、NOX等排放要求以及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要求,对有效控制环境空气中一次、二次颗粒,降低大气O3浓度具有重要作用。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10、50、100mg/m³,协同处置电石渣等固体废物的,执行氮氧化物限值150mg/m³。该标准自2024年5月4日起施行。
3、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DB32/T 4725-2024)
本文件规定了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处理的设施要求及尾水处理、排放与回用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淡水和海水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处理。自2024年5月3日实施。
4、团体标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T/GXSES 0003-2024)
本文件界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质量控制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人员要求、仪器与设备、样品采集、样品流转、样品制备、样品分析测试、质量评价、质量体系等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其他工业企业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可参照本文件执行。自2024年5月5日实施。
5、河南省《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555-2023)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排放控制、监测监控及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排放管理,新建医疗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重大疫情防控中的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管理。自2024年05月01日起实施。
6、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7/ 4676-2023 )
本文件规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海水池塘养殖和海水工厂化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自2024年05月24日起实施。
7、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督检查技术规范》(DB4403/T 435-2024 )
本文件规定了水质监督检查中监督检查点的设置、频率、指标、现场监督检查、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水质在线监测数据、结果的判定、上报和处理、水质信息公开和资料保存及水质异常事件处理等技术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其委托的水质监督检查机构对生活饮用水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等环节的水质开展监督检查。自2024年05月01日起实施。
8、《上饶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目的而制定的,共五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9、《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管理等活动。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10、《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11、《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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