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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将在首个全国生态日(8月15日)当天施行。
这已经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第四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足以看出最高法、最高检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及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立场。内容上,《解释》调整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等。
特别要注意的是,原两档法定刑适用条件由“后果特别严重”修改为“情节严重”,并新增三档法定刑适用的4种具体情形。即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基础上,新增“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情况。严重污染环境入罪门槛继续维持,量刑标准愈加严格。
“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种具体情形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2.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主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损毁的;
3.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
2.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致使永久基本农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
另,《解释》对于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处理规则也有进一步明确,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共涉及三种情形:(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在环保智能化、一体化水平不断提升的当下,数据已经成为几乎一切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严打弄虚作假刻不容缓。今年4月至12月,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而这也是三部门接连第四年联手。
国家层面重视,在《解释》中也有所体现,特别强调将依法从重处罚下述两种情形: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
《解释》当严则严的同时,亦明确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时作从宽处理,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做到当宽则宽,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宽严相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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