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均应依法予以处罚。如何正确适用“未批先建”的相关条款,基层执法人员对此问题产生了较大争议。案情回放A县甲公司一新建项目在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擅自开工建设。2019年4月,A县生态环境部门经调查后认定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9年6月,A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甲公司作出了以下行政决定:1.责令停止建设。2.处罚款XXX元。最近,有关部门抽查到此案卷,认为此案适用《环评法